根据《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公告 2020年第48号),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39-2020)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已于2020年11月10日发布,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于该标准,须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