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强化组织保障和贯彻实施三个部分,对实施奖励的部门、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奖励的范围和形式、违法线索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程序、举报人保护、制度保障、资金监管、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意见》指出,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聚焦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意见》规定,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意见》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奖励的范围和标准,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意见》特别强调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要求各地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采取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方式发放奖金。
建立和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12个省级和133个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了举报奖励制度,省、市共出台了155件相关制度规定。2018年,各地共实施举报奖励9034件,奖励金额436万元,2019年,各地举报奖励预算总额达1282万元:
长春制定《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最高奖励3万元;
《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奖励5万元;
广州5位居民举报非法排污,获奖金20万;
东莞非法电镀厂被查封,举报人获奖金50万!……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更何况还关乎自己和家人的生存环境,可以预见,未来违法排污企业面对的,将是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生态环境部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强调,各地要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并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持续性、有针对性的宣传解读工作。